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发现但未锁定犯罪嫌疑人,嫌疑人主动供述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基本案情:丙某在多年前实施了一起抢劫行为,后其一直潜逃外地。在潜逃期间,其再次实施了一起杀人犯罪。对该起杀人案件,公安机关仅掌握了犯罪事实,并未查明实施的嫌疑人的情况。后丙某因抢劫一案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在供述
抢劫罪的事实的同时,还如实供述了杀人的犯罪事实。
争议问题:公安机关掌握了犯罪事实,但没有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嫌疑人主动供述的,能否认定为余罪自首?
智豪辩点:仅掌握犯罪事实,但未锁定犯罪嫌疑人,嫌疑人主动供述的,成立余罪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制度,本身具有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公安机关虽然掌握了犯罪事实,但由于没有锁定到具体嫌疑人,就不属于已经掌握了“本人其他罪行”。嫌疑人主动供述的,客观上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反映了主观上其有交犯罪事实交付司法的意愿,符合自首的本意,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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