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开设赌场案:网上赌博场所的股东单独作用较小的,能否认定为从犯?
王某涉嫌开设赌场案:网上赌博场所的股东单独作用较小的,能否认定为从犯?
基本案情:
201x年1月至3月期间,王某伙同他人在某房间内通过开设网上赌博场所招揽赌客进行赌博。同年3月,该六人在另一房间内开设网上赌博场所招揽赌客进行赌博,直到同月底被公安机关查获。在此期间睹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00余元。
争议问题:
从犯;从轻量刑情节;共同犯罪
智豪辩点:
主从犯的认定需要以分工为依据,但也同时需要综合全案,进一步评价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之不同。
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于主从犯的认定需要借助分工情况进行判断,但分工本身仅仅是体现其作用大小的事实层面问题,主从犯的区分则是基于全案情况对于各犯罪嫌疑人作用大小的评价问题。根据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具体到本案中王某虽然系股东身份,但其仅参与全案中的部分犯罪事实,相对其他参与人而言王某获利较少;此外王某对于所参与的事实均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足以证明其社会危险性低于其他犯罪参与人,应将其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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