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涉嫌
开设赌场罪案:是否构成从犯?: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何某为李某、杨某等人开设的赌场看场,并参与日常管理。该赌场位于某小区较为偏僻的角落,赌场内共放置两台赌博机,同时可容纳十余人参赌。赌客通过购买赌分在赌博机上进行赌博,赌客中有未成年人。何某负责开门、关门及后勤服务,该赌场从开场至被公安机关查获之日共赢利16万余元。
讨论关键词:
开设赌场、从犯、自首
观点:
一、犯罪嫌疑人何某,与李某、杨某等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二、何某在本案中虽参与赌场日常管理与后勤工作,但从本案开设赌场行为的预谋、组织、策划、获利分红等方面来看,何某在本案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本案从犯;同时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三、建议何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争取宽大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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