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对债务人采取跟随、到家中静坐等方式索要债务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基本案情:
孙某系某金融公司债务催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受公司安排,为委托人(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债务,时常采取恐吓、跟随、到其家中静坐等方式逼迫债务人还钱。
讨论关键词:
寻衅滋事、民事纠纷、自动投案
争议观点:
观点一:孙某因为债务纠纷,受债权人的委托向债务人索要债务,采取了威胁和其他不正当的方式,看似具有合法性,但因为其本人不是债权人,是通过所谓的委托关系进行催收,明显利用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应当以寻衅滋事定性。
观点二:孙某虽然不是真正的债权人,但系受债权人合法委托向债务人催收债务,并且在行为过程中没有使用违法手段,且债权合法,只是催收手段不太恰当,应以一般民事纠纷处理,不应以犯罪打击。
观点三:因债务纠纷而实施的相关滋事行为,不应“一刀切”。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本案中,孙某的行为自始自终没有相关部门介入,因而其实施的相关行为,都是因债务纠纷引发,并且相应的具体行为也不构成其他单独的犯罪,因此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更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