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涉嫌重婚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标准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程某在已婚的情况下,多次出轨,并和他人生有一子。其配偶知道后起诉与程某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现其配偶欲对程某提起刑事诉讼,控告其
重婚罪,但对程某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如何认定存在难度,若无法收集,如何救济?
讨论关键词:
重婚、事实婚姻、证明标准
争议观点:
一、重婚罪中,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是认定构成本罪的关键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本案除了“出轨”证据,还可以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和落户信息等证据加以证明。同时,还可收集证实存在程某与他人存在事实上夫妻关系的证人证言,如二人对外的称呼,向亲戚朋友的介绍,同居的时间等证据综合证明。
二、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证据标准,应当严格把握,否则会将出轨行为扩大化处理为重婚犯罪。
三、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提起自诉的证据不足,而且收集证据不能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受理并侦查。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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