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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重庆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智豪律师集体讨论简报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孙某在2016年11月醉酒后驾驶汽车,后擦挂了一辆三轮车后逃逸,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罪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孙某的五次讯问笔录稳定一致的陈述其是在将车停在小区车库后才喝的酒,虽然办案人员并未在现场找到空酒瓶子,但这并不能说明现场就没有空酒瓶子。且综合本案全案证据材料,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孙某是醉酒后开车,所以并不能排除孙某是将车停在车库后喝酒的合理怀疑。就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所内律师团队亦在案情细节上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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