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程某伙同他人组成组织卖淫集团,以重庆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为起源,先后在多个娱乐会所,大肆招揽卖淫妇女和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获取非法利益。行为涉嫌构成组织卖淫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帮助的行为,本罪客体与组织卖淫罪相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式帮助他人卖淫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是指卖淫活动组织者以外的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所谓“其他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充当保镖、皮条客、管账人以及为他人组织卖淫看门望风、提供场所、指示目标、排除障碍等。为此,承办律师认为,程某根本不是该卖淫团伙的组织者,其没有参与筹建卖淫场所,没有去劳务市场招聘小姐,没有参与制定卖淫场的管理制度,没有实施殴打和管理卖淫小姐的行为,没有训练和调教卖淫小姐,因而理当不能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但是,程某在该卖淫团伙中行使了一定事务性工作,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力,为该犯罪组织的延续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因而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所内律师在予以认可的同时,又进一步结合自己的亲办案例为本案丰富了辩点。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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