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陈某被控为实施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保管诈骗赃款,金额总计500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陈某的行为能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妨害司法犯罪,要构成该罪,需行为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结合到本案,陈某的“窝藏”行为实际上无法起到阻碍司法机关正当履行职务的作用。同时,陈某只是将赃款放在家中,而非以隐匿暗藏的手段进行窝藏;其次,即使陈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所保管的财产系其丈夫和表弟诈骗所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即“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因此,尽管陈某涉案金额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但该解释的精神仍然应当适用,故对于陈某的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所内律师团队在认可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观点外,还建议可从陈某的家庭条件等入手,为其争取最好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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