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黄某与被害者张某之间存在经济矛盾。自2014年以来,黄某多次要求张某归还欠款,张某拒不支付。至2016年,黄某陆续在网上购买射钉枪、钢管、气枪、钢笔枪等制作射钉枪一把,并于7月找到张某要债未果后,用射钉枪打了张某腹部一枪,并用匕首捅了张某4刀。同月,黄某被抓获归案。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适用罪名上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张某实际上实施了对枪支的改造行为,尚未达到制造的程度,因此不应认为其涉嫌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其次,根据黄某本人的供述以及对死者的尸检报告来看,黄某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亦未针对被害者的致命部位进行杀害,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将黄某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更加准确。除此之外,承办律师指出,本案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一定过错,在被害人拒不还钱的现实下,被告人的房产面临被起诉、执行的风险,这直接导致被告人在案发时面对被害人再次表示拒绝还钱时情绪激动,对其实施伤害行为。此外,律师团队经仔细讨论后,建议承办律师可以从牵连犯的角度分析黄某“制造”枪支的行为,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一罪来评价黄某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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