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谢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谢某涉嫌
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约谈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举证和质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谢某犯罪行为情节轻微,恳请法庭对谢某免于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谢某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使得本案在短时间内得以侦破,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依法应认定谢某系自首。另外,谢某与死者李某基于良好的友谊而共同外出捕鱼,并且在李某发生意外后积极拨打120,对李某进行积极的抢救,可见谢某的主观恶性小。故辩护人认为谢某的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二、谢某系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
谢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在此次犯罪之前没有犯罪记录和违法记录,犯罪前表现一直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再犯罪的可能性小。
三、谢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通过本案接受教育改造的表现突出。
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好坏,反映了其改造的难易程度,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本案案发后,谢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不法后果,采取积极措施补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辩护人在约谈谢某时,他留下了悔恨的眼泪,并明确表示自己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改过自新,不再触犯刑事法律。这充分说明谢某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本案已经带给他刻骨铭心的教训,对他的未来人生具有重大启发意义与指导价值。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谢某既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也具有自愿认罪、悔罪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本案发生的动因、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客观危害后果,以及法律适用的规定及精神,恳请检察机关对谢某免于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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