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肖某涉嫌
故意伤害罪一案肖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肖某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出席法庭为被告人肖某提供辩护。在深入研究本案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辩护人的总意见为:
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的行为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该案与其他伤害类案件不同,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肖某故意伤害的情节轻微。此外,肖某具有自首等多个减轻和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整体上符合宣告缓刑的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恳请法官综合考虑,对肖某判处缓刑。
具体事实与理由分述如下:
一、从事件发生的起因、过程等方面来看,被害人过错的原因力较大,对整个事件起到直接的促使及推动作用:
其一,被害人陈某严重挑衅及先行施暴的过错行为直接促使肖某等人实施伤害行为。该案中,被害人陈某的两次挑衅行为交互作用直接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以上两个行为也分别构成该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两方面。辩护人在此阐述如下:
该案的根本原因系魏某某与陈某在买水果过程中,陈某因价格未谈拢的原因以极其污秽的语言出言辱骂魏某某;并与其妻子王某二人辱骂并击打魏某某,
此为陈某过错之一。魏某某、张某、韩某的证言均可对上述事实进行印证。
该案的直接原因系被害人陈某先行实施暴力行为,肖某赶赴水果店后,陈某对其出言不逊,且通过扔水果、挥拳等方式对肖某进行身体上的打击,之后肖某方对陈某进行反击,需要注意的是肖某前往水果店原是抱着调解的心态,陈某的态度及行为在原有的基础上再次将该事件推向更加恶化的趋势。
此为陈某的过错之二。肖某的供述,魏某某、韩某的证言可对上述事实进行印证。
其二,被害人陈某之后再次挑衅的过错行为又极大的推进事件的发展。据徐某的笔录显示陈某挑衅的过错行为再次激化了加害行为的危害程度,
此为陈某的过错行为之三。
综上得,被害人陈某的三次过错行为先侵犯魏某某、肖某等人的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激发肖某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在过程中激化矛盾,致使被告人提升加害程度。
二、肖某在该案中不具有主观恶性,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从该案的结果来看,陈某重伤二级的伤残程度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及全面性,癫痫作为该鉴定文书的主要依据,其论证过程的真实性、完整性存疑。首先鉴定依据中缺乏癫痫发作的情况及脑电波检验结果,鉴定文书中仅有陈某妻子的描述,其次头颅CT的鉴定结果与重庆市某区中医院的病例之间存在矛盾,再者鉴定意见中关于纠纷引起的外伤与脑梗死灶、癫痫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过于武断,不具有科学性。从结果上看,肖某的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存疑。
其次,肖某在整个过程中无主观恶性,首先肖某参与该事件的初衷是询问事件发生的具体过程。肖某与魏某某具有亲属关系,同时肖某与陈某也属于较近的邻里关系,肖某经常前往该水果店中购买水果,肖某作为与双方均有一定关系的人,具有调节双方之间矛盾的客观身份基础。其次肖某击打陈某的原因具有被动性,是陈某先向肖某扔水果、挥拳打魏某某。肖某出于自保、保护魏某某的初衷,对陈某作出上述行为。因此,肖某在该案中不具有主观恶性。以上事实可由肖某、徐某的供述,魏某某、张某的证言进行印证。
综上得,肖某虽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过错的原因力较大。且肖某在该过程中仅系被动地参与进来,与其他的故意伤害案件明显不同,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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