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骚扰、恐吓他人,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严重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在刑法上,流氓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流氓罪行虽然往往使公民的人身或公司财产受到损害,但它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
由于寻衅滋事是从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故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依然影响了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的解释。
寻衅滋事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而行为人主观目的是出于何种心态可能会区分罪与非罪。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汪某某供述P35“黎平拆迁办工作人员...把我们砖厂的高压线剪断,当天下午我和汪某某、丁M华等五人到黎平拆迁办去说理,在说理的时候我跟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发生了”口角之争”;被告人汪某某供述P6“我到砖厂去的时候发现电线被别热剪走了,我们就立即打110报警,德凤派出所民警调查和我们了解,然后我们就打黎平拆迁办工作人员电话,拆迁办工作人员要我们到拆迁办去谈,他们在办公室等我们...当时我还发短信给王书记和肖县长,内容是“...剪我们的线都不通知我们一声”;被害人石某某陈述P3“我是来找你们领导的,你们邓主任不在。你们剪我们的线,断我们的电,我叫汪某某...”;吴MM证言P28“有几名不认识的男子进到我办公室来问‘你们邓主任在吗?’;杨M证言P41“五名男子到办公室来找邓MM主任”;韦MM证言P53“五名男子中一名问‘邓主任在吗’”;邓MM证言P74“我说过让他们到办公室来处理这个事情;但是他们人多,又受到了他们的威胁,我不敢到那里去,我就跟他们讲,让他们下午到拆迁办来处理这个事情。”
如上述,被告人汪某某供述与汪某某、石某某、吴MM、杨M及邓MM笔录内容相互印证。关于被告人汪某某说法“黎平拆迁办工作人员...把我们砖厂的高压线剪断,当天下午我和汪某某、丁M华等五人到黎平拆迁办去说理,在说理的时候我跟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发生了‘口角之争’”的说法符合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其主观意图就是为了得知断电事宜真相,为了解决问题与寻衅滋事一罪中行为人炫耀武力、争霸、寻求刺激以强欺弱、报复社会等扰乱社会秩序心态完全不同。
综上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证据未到达确实、充分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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