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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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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伙同十余人打伤一人致轻伤、二人轻微伤,智豪律师为其成功争取缓刑

一、案件简介
刘某2016年7月17日与朋友一起,渝中区得意世界某酒吧饮酒。饮酒过程中因其朋友看不惯酒吧中另一名男子,遂纠集一同饮酒的十余位朋友用啤酒瓶将两名被害人殴打。路人见状后报警,警察出警,刘某于2016年9月20被刑事拘留。
   二、接受委托
刘某家属在得知其被刑事拘留,后经朋友介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类似案件上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且经验丰富,立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刘其提供辩护。  
三、团队讨论
委托当日,智豪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了解事情的起因、经过、是否受人指使,被害人有无过错,被害人受伤是否由刘某所致。提交团队讨论,团队律师各自提出了辩护观点,细化了案件细节,并就此为其争取缓刑。
 四、律师辩护
(一)、刘某属于受人指使参与案件
该案并非因刘某而起,而是同案其他人,同案他在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再次进行酒吧叫刘某参与,并叫其拿上东西,因此从案件细节看刘某属于受人指使参与、被动参与。
(二)、被害人所受的伤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所证明系刘某所为
起诉书客观表述涉案人无故殴打被害人陈某某、舒某某无异议,本案被害人陈近头部伤情并非其中一人造成,而是由多人共同致伤形成。
对于刘某殴打情况,刘某并不否认持啤酒瓶打击了被害人,但刘某提出是上半身,虽有部分同案人供述刘某持啤酒瓶击打过被害人的头部,但本着追求客观事实的目的,对刘某殴打部位应以监控视频为准。
(三)、刘某是从犯
    本案虽公诉机关未区分主从,但辩护人认为,综合全案,对涉案被告人的行为、地位、作用等予以对比,可区分主从,且刘某应为从犯。本案是因同案他人而起,案件起因与刘某无关。刘某是受他人邀约参与,主观上对所谓“打街娃”的无事生非行为并不积极主动。刘某在案件的参与度低。与本案同案犯横向比较,刘某在本案中地位、作用最低。
(四)、刘某本身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刘某也没有不良记录,平时表现良好。
(五)刘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了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刘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
刘某的家属已代刘某对被害人陈某某、舒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陈某某、舒某某的谅解,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会矛盾,依法可以对刘某从轻处罚。
(七)刘某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
刘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确有悔罪表现、从刘某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一审过程中的表现来看其确无再犯罪的危险,刘某平常也是团结邻里、尊敬长辈的人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的影响,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五、案件结果: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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