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雷某2015年7月17日与兄弟姐妹一起,在大坪时代天街聚餐饮酒。聚餐后一行人欲打车离开,在打车的过程中与出租车司机发生纠纷,出租车司机报警,警察出处后不允许雷某等人用手机拍照,警察在夺取手机的过程中发生抓扯,与雷某一行的兄弟姐妹上前与警察理论,后均被带回派出所,在被带上警车前同案人前警车玻璃踢坏、门把手拉断,一名警察被打伤。雷某等人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5年7月18被刑事拘留。
二、接受委托
雷某家属在得知其被刑事拘留,后经朋友介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类似案件上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且经验丰富,立即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刘其提供辩护。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主要就警察是否存在过错、对同案人殴打警察、砸坏警察雷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团队律师提出警察处警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导致刘某某误以为被警察先出手压制是警察偏袒对方的行为,刘某某为挣脱警察束缚才将警察误伤;另外案发当时刘某某属于大量饮酒人员,处警警察对该情况知情,而是做一些强制性约束动作导致刘某某情绪激化,问题提交团队讨论,讨论过程中团队律师各自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四、律师辩护
委托当日,智豪律师即前往
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从事情的起因、经过、以及雷某的参与程度,同案人砸警车的行为与雷某是否有关联。并从对案件细节深入研究,并就此为其争取缓刑。
(一)雷某警察处警方式存在一定瑕疵,导致案件发生
雷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只是用手机拍摄了警察的执法过程,并未其他违法行为,而警察却强行抢夺雷某手机并删除录制视频,激怒雷某,后侦查机关也出具情况说明并无规定警察在处警过程中其他人员不准录像,证实雷某录制警察执法过程并不违法。
(二)、雷某不应对同案人的犯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雷某与同案人被带上警察后,因案发时正值重庆夏天,有重庆火炉之称的重庆更是闷热无比,为此智豪律师调取了案发当天案发区域的天气情况,属于39度,闷热的状态。出警警车当天在派出所的露天停车场停放,关押雷某等人时车窗未开、车空调未开,被关押后处于一个非常密闭、闷热的空间,且当晚雷某等同案人大量饮酒,一上车后并有呕吐、晕厥现象,同案人将该情况向驾驶警车的警察反映后警察不予理睬,同案人处于对雷某身体状况的考虑用脚将车窗踢开导致车玻璃被砸碎。而同案人砸车玻璃并非由雷某授意所为,因此不应对同案人踢碎玻璃的行为负责。
(三)、雷某与同案人案发前缺少意思联强;
从上警车后,雷某就处于时而昏睡、时而晕厥的状态,和同案人之间并无沟通,因此缺乏意思联络,甚至对车外发生的事概不知晓,雷某本就属于被警车错误关押的人,虽然因错误关押雷某做出了一些不理智的行为可能触发法律,但均属于事出有因,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雷某本身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
案发前,雷某有正当工作,智豪律师也为其收集了相关证据,证实在平行良好,没有再犯的现实危险,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五、案件结果
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