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龙某,重庆万州区人,因涉嫌
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龙某受朋友罗某的邀约,在3月与罗某一起盗窃了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贝纳利牌摩托车,使用龙某的汽车将摩托车运至他处,由罗某保管使用。龙某于4月被捉获,同日龙某协助公安机关捉获罗某。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摩托车。
二、接受委托:
4月19日,龙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龙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龙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龙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经与龙某的沟通,智豪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将为其申请
取保候审,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就本案取保候审问题、盗窃金额认定问题、争取缓刑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征求智豪团队的意见。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1. 取保候审
智豪律师在会见龙某后,至承办公安机关交换意见,为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根据律师了解的情况,公安机关目前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被盗摩托车因需进行价格鉴定,还未发还给被害人,具体盗窃金额认定要以鉴定意见为准。因此,在目前案件金额尚不明确的情况下,龙某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于第二日书面答复辩护人对龙某不予取保候审。
后鉴定意见已经做出,认定摩托车价值为21397元。辩护律师再次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认为虽然本案盗窃金额较大,但龙某在本案中作用地位较轻,摩托车已追回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侦查机关在审查后同意辩护律师的意见,在侦查阶段即对龙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 争取缓刑
智豪律师在侦查阶段多次前往某区会见龙某,了解公安机关对其讯问内容,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在龙某被取保后多次与龙某沟通案件进展。
在公诉阶段,公诉人在与智豪律师沟通中称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也认罪,将尽快起诉到法院,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法院审理阶段,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决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庭审中,智豪律师提出,龙某在本案中作用较轻,应认定为从犯,且具有立功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龙某系初犯,且无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
五、案件结果:
庭审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龙某当庭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