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嫌疑人,李某,男,1993年出生,重庆人,因为喜欢摩托车而盗窃了停放在自己小区门口的一辆摩托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在重庆市某区
看守所。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3万元。
二、接受委托:
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其家人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以专业而有经验的刑事辩护闻名于业内外而亲自赶到律所来委托,通过与智豪律师的交谈,其更加坚信了智豪律师的专业精神与能力,当即与智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
三、团队讨论:
李某被刑事拘留后,家人非常着急,李某家属通过朋友得知智豪律师只做刑事案件,并且是西南地区第一家,家属认为刑事那件不单单是靠关系就可以解决的,故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李某家属当即委托智豪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
四、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介入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从主观上看:被告人李某具有正当职业,一贯表现良好,这次实施盗窃摩托车的行为,确实是因为自己喜欢该摩托车,一时冲动所造成的;从客观上看,李某将摩托车盗取后并没有实施变卖及损坏的行为,且在案发后主动带领公安机关前去摩托车存放地,后摩托车几乎完好无损的返还给了被害人,没有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
后侦查机关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后律师在征得检察院和被害人的同意后,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赔偿了被害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法院阶段,法院适用了简易程序,律师在庭上发表了简短而精彩的发言,李某也如愿以偿的得到了当庭宣判缓刑。李某重获自由后,和其家人一道再次来到智豪所,对律师及智豪所表示由衷的感谢,对于智豪律师在刑事业务上的专业能力表示钦佩。
五、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处李某构成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
六、关联法律法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者明知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