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XX)闽05XX刑初17XX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73年生,户籍福建省长汀县。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XX〕9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7年9月份,被告人谢某受雇于李某及任某(均已判决),伙同他人在晋江市西滨镇某农场交界处一无名厂房内,利用所购的设备、工具、原辅材料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1900千克,其中被告人谢某负责甩干工序。事后,被告人谢某获利人民币21000元。
2.2017年11月下旬,任某和李某再次在上述厂房内组织被告人谢某及他人,利用原有设备、工具及所购的原辅材料共同生产麻黄碱,后于2017年11月25日凌晨被晋江市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大量生产麻黄碱的原材料、半成品及生产设备。经鉴定,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5个大塑料桶装的黄褐色固液体混合物净重1032.92千克、74个塑料桶装的棕色液体净重6286.5千克均检出麻黄碱。经折算,上述扣押物品中麻黄碱合计55.26千克。
2021年6月18日,被告人谢某在福建省长汀县××镇××村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结伙非法生产麻黄碱1955.26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结伙非法生产麻黄碱1955.26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谢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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