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XX)闽08XX刑初9XX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73年生,户籍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生,户籍龙岩市新罗区。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刑诉〔20XX〕5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5月,江某海(另案处理)租赁了龙岩市新罗区XX街道XX山庄内一羊场。随后数月,江某海组织工人搭建工棚、购置制毒生产设备和原材料进行制毒生产。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陈某等多名工人住在制毒现场边上的宿舍并开始生产制毒物品。
2016年10月,公安人员在该制毒现场捣毁生产、制毒窝点,现场缴获制毒原材料一批、生产设备一批、运送制毒物品车辆以及含有溴代苯丙酮成分的液体等物品。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液体检出溴代苯丙酮、苯丙酮、甲醇等多种成分,其中含有溴代苯丙酮的液体净重2018.55千克,折合溴代苯丙酮1107.9534千克。
2.2020年11月,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辉、丘某、吴某(均另案处理)从福建省长汀县出发,运送一袋麻黄素至四川省成都市准备出售。2020年11月20日,丘某、吴某驾驶轿车在四川省成都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车内查获一个内装11.97131千克白色晶体的蛇皮口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检出麻黄碱成分。
公安民警分别于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9日在龙岩市新罗区抓获被告人李某、陈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含有溴代苯丙酮的液体净重2018.55千克,折合溴代苯丙酮1107.9534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并伙同他人运输、贩卖麻黄碱11.97131千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
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含有溴代苯丙酮的液体净重2018.55千克,折合溴代苯丙酮1107.9534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陈某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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