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6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涞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任涞源县公安局涞源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涞源县**风力发电设备工装被盗,时任**派出所所长徐某某经过调查确定犯罪嫌疑人以后,未按法律规定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而是从中调解赔偿风力发电企业损失14万元,并向犯罪嫌疑人索取财物6万元用于派出所日常开支,放纵犯罪嫌疑人,帮助其逃脱法律制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王金山等人盗窃一案中,理应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严格依法办案,但其贪赃枉法,明知他人犯罪仍蓄意包庇,又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庆刚
2017年8月18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