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6〕21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6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莆田市**局**分局**大队**中队民警,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6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涵江区**镇**号。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6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6年3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5月1日至5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自2015年2月至今担任莆田市**局**分局**大队**中队一级警员,主要负责路面交通秩序管理,包括查纠路面交通违法,查纠种类为酒驾、醉驾等各种车辆违法行为。
2015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多次联系被告人林某某,请求被告人林某某利用查纠路面交通违法的职权,为案犯张某某提供虚假的立功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案犯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已经被判刑且尚在上诉期,需要立功材料减轻处罚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了被告人陈某甲的请托,答应帮张某某开具举报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虚假立功证明,意图帮助张某某减轻处罚。
2015年7月13日晚,被告人林某某根据莆田市**局**分局**大队**中队查处酒驾统一行动的安排,带队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井街设卡点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根据其和张某某2015年7月13日晚手机通话记录的时间段,私自出具了张某某2015年7月13日晚电话举报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根据举报信息成功抓获宋某某的虚假立功证明,并在该立功证明上违规加盖了莆田市**局**分局**大队**中队的印章。张某某收到被告人林某某提供的虚假的立功证明后,于当日由律师递交给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发函要求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核实该立功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收函后书面要求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核实张某某的立功情况。2015年9月6日,张某某因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监察室向其调查被告人林某某为其开具立功证明材料的事宜后,怕事情败露才向莆田市中院提出撤诉。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6年1月13在在莆田市**局**交警大队**中队中队长陈某乙的带领下到本院投案,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1月19日经电话通知到本院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刑事判决书、刑事上诉状、撤回上诉申请书、手通话清单、立功证明等;2、证人证言:陈某乙、蒋某某、张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采取伪造立功证明的违法手段,故意使已犯罪的人受较轻的追诉,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告人林某某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菁菁
代理检察员:杨微微
2016年5月11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