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十郧检刑不诉〔2018〕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郧西县**乡**村**组,现住十堰市茅箭区**园**栋**单元**室。2017年8月7日,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不起诉。2017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6日补查重报;2018年2月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18年2月24日补查重报。2018年3月21日延长审查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4年腊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以个人或者借用十堰市某某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通过时任十堰市竹溪县某乡党委书记罗某某,承揽到竹溪县某某乡某某村的土地联合开发等工程,期间先后12次共向罗某某行贿人民币现金12.5万元。2017年8月4日上午,徐某某主动到市纪委如实交代其向罗某某行贿的事实。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8月的一天,徐某某在北京路世纪百强大酒店,送给罗某某现金2万元。
(2)、2008年腊月的一天,徐某某在罗某某位于竹溪县烧田大道某某局家属院6楼的家中,送给罗某某现金1万元。
(3)、2009年腊月的一天,徐某某在罗某某家所在的竹溪县某某局家属院内,送给罗某某现金1万元。
(4)、2010年8月的一天,徐某某在十堰市北京路一个酒店的包厢内,送给罗某某现金0.5万元。
(5)、2010年10月的一天,徐某某到竹溪县工业园参加罗某某岳母的葬礼,送给罗某某现金0.5万元。
(6)、2010年腊月的一天,徐某某到竹溪宾馆参加罗某某的儿子罗某的婚礼,送给罗某某现金2万元。
(7)、2011年腊月的一天,徐某某在罗某某位于竹溪县烧田大道某某局家属院6楼的家中,送给罗某某现金1万元。
(8)、2012年9月的一天,徐某某在十堰市人民路的一家餐馆的包厢内,送给罗某某现金1万元。
(9)、2012年腊月的一天,徐某某在罗某某位于竹溪县烧田大道某某局家属院6楼的家中,送给罗某某现金1万元。
(10)、2013年9月的一天,徐某某到十堰市太和医院探望罗某某,送给罗某某现金0.5万元。
(11)、2013年腊月的一天,徐某某在罗某某位于竹溪县烧田大道罗某某局家属院6楼的家中,送给罗某某现金1万元。
(12)、2014年腊月的一天,徐某某在十堰市人民路的一家酒店接待罗某某,饭后在罗某某的车内,送给罗某某现金1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犯罪构成要件,鉴于徐某某能够主动到市纪委如实交代其向罗某某行贿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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