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家属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结合今天的庭审活动,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参酌并采纳。
辩护人总体意见:对王某某涉嫌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存在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建议法庭对王某某宣告缓刑。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宽处罚
经辩护人阅卷及会见时了解的情况,王某某数次笔录均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行贿的事实,不存在欺骗、隐瞒的情况,应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辩护人在此也认同公诉人对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的认定,认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二、王某某积极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可从宽处罚
根据2016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依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并通过不起诉、免予刑罚处罚、量刑从宽层面予以从宽处理。
尽管本案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但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认罪认罚,今天开庭其良好的态度和表现也表明其认罪意愿强烈,悔罪态度真诚,极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故辩护人认为,可以对王某某参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罚。
三、王某某系初犯、无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可从宽处罚
王某某系初犯,无前科,本次涉嫌犯罪也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自己没有认识到所实施行为的严重性所致,总体而言,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宽处罚。
四、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
从起诉书指控的行贿金额看,本案涉案金额并不大,王某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同时王某某自被
取保候审以来,一直遵守相关规定,无任何违法违规情形,而是在积极的工作、悔过,也表明其社会危险性较小,没有判处实刑的必要性。
因而,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和相关情节,其符合《刑法》第72条关于宣告缓刑的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也不会对所居住社区有不良影响,故建议法庭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辩护人提出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对王某某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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