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5180,汉族,初中文化,住永州**宿舍**栋**单元**楼,因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经永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3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涉嫌
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19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7月1日补查重报;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9月1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6年11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的丈夫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存放于与欧阳某某共同生活居住的零陵区**宿舍**栋**单元**楼民房中。2014年12月16日,李某某因吸食毒品,经永州市公安冷水滩分局决定,在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李某某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趁欧阳某某探访之时,交代欧阳某某对其存放于家中的毒品进行藏匿保管。欧阳某某找到李某某存放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用纸箱和胶带包裹伪装后放置在家中杂物间的隐秘位置。
2016年02月17日08时许,永州市公安局接到匿名报警称:李某某非法持有大量“麻古”,藏匿在其位于零陵区**栋**单元一楼的家中。侦查人员当日依法对李某某、欧阳某某租住于零陵区**宿舍**栋**单元**楼一房间进行搜查,查获红色可疑颗粒57袋,经现场称量,净重1070.4克。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检验意见:该红色可疑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欧阳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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