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一万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刑事律师热线:13310240199
被告人陈某洪,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
因涉嫌犯转移毒赃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洪与严某、曾某知道周某1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三人通过登录周某1微信查看,得知周某1微信钱包里面有毒赃人民币782元,遂商议将周某1微信钱包里面的毒赃转移。
同月26日,陈某洪在XX市商贸城一家商店通过扫码支付消费的方式转移了周某1手机微信钱包内的人民币34元。
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陈某洪明知是他人贩毒所得款而转移,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转移毒赃罪。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经法庭审理,另查明,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某洪在其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被查获净重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华为牌手机1台、冰壶1只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记录、提取记录、微信截图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曾某、严某、周某1、周某2、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电子证据以及被告人陈某洪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洪明知是他人贩卖毒品所得款而转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转移毒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洪犯转移毒赃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陈某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上,根据被告人陈某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洪犯转移毒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净重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华为牌手机1台、冰壶1只,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洪的犯罪所得款人民币34元,待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