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64年5月6日出生。
因涉嫌犯
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4月2日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
2011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亓某某,男,1969年4月4日出生。
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1年4月2日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1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亓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期间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中央储备粮驻马店直属库遂平分库项目在未取得用地的情况下占用遂平县和兴乡吴阁村耕地进行仓库和办公楼设施建设。
2010年8月,该项目占用耕地的一部分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23.93亩继续违法占用,先后在该宗土地上建围墙、彩板房、水泥路、仓库和办公楼等。
陈某某和亓某某分别作为该乡土地动态巡查第一责任人和对该宗土地动态巡查的直接责任人,明知该项目建设施工方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土地上进行施工建设,不认真履行及时发现和制止的职责,也没有上报遂平县国土资源局,致使23.93亩耕地被非法占用,并严重毁坏,给国家造成466749元的经济损失。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指控认为,二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和亓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陈某某辩称,自己对该宗违法占地后期政策存在模糊认识,疏忽管理,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亓某某辩称,由于其巡查不到位,未尽到职责,自愿认罪。
均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中央储备粮驻马店直属库遂平分库(以下简称为遂平分库)项目,在未取得用地许可的情况下占用遂平县和兴乡吴阁村一般耕地进行仓库和办公楼等设施建设。
2010年8月,该项目经审批获得了部分占用土地的使用证,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23.93亩继续违法占用。
陈某某和亓某某分别作为该宗土地动态巡查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认真履行及时发现和制止和及时上报给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乱占乱建行为的职责,致使耕地被占用并毁坏。
经鉴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6674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明和兴乡吴阁村的土地属于其所管辖区域动态巡查范围,由亓某某、魏彦初具体负责,由亓某某带队,按规定包片人员对责任区每星期至少巡查一次,发现违法占地情况,必须给其汇报,由亓某某在所里动态巡查记录本上作记录,同时按程序给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汇报。
遂平分库是县里招商引资项目,该项目前期征地时,为了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和兴乡政府的安排,全乡各所站全体人员到现场维持秩序,其所全体人员也参加了。
2010年3月份左右,该项目开始施工建设后,其所巡查中发现该项目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施工,却制止不了。
2010年7月之前,打电话给县国土局监察大队进行汇报。
2010年7月份,县国土局地籍股安排给遂平分库办理土地使用证,让其所负责前期地籍调查工作,并领取GPS土地面积定位图。
后其和亓某某到该项目工地,在吴阁村主任吴彦停和遂平县分库高副主任见证下,对GPS土地面积定位图的四邻边界进行指认,并签字确认后报给地籍股。
2010年8月份,遂平分库取得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是90多亩),实际上多占了20多亩一般耕地。
后来该项目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活动板房、水泥路、盖综合楼、仓库等项目时,其所人员前往制止,他们也不听,就没有再管他们,也没有书面给县国土局法规监察股和监察大队汇报过此事。
2、被告人亓某某供述的事实与陈某某供述的事实内容基本一致。
3、证人魏XX的证言所证内容与被告人陈某某、亓某某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
4、证人樊XX的证言。
证明2010年3月份,吴阁村村民对遂平分库违法占地意见比较大,根据队里安排,其拿着法律文书到施工现场给他们送达,并让当时正在修院墙的停了工。
同时给和兴国土资源所送达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监管通知书》,陈某某签收。
后来该项目违法施工行为,应该由和兴国土资源所监督、制止和上报,但直到现在也没有接到和兴国土资源所反映遂平分库违法占地建房的情况,所以也就没有对该项目违法占地现场检查过。
5、证人武XX的证言。
证明关于遂平分库违法占地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由樊晨光中队负责送达。
后来和兴国土资源所没有再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反映过遂平分库建设项目违法占地的情况。
6、证人孙XX的证言。
证明没有人向其反映过遂平分库违法占地的事。
7、证人XX的证言。
证明2009年3月份,中央储备粮驻马店直属库主任郭玉林与遂平县人民政府协商在和兴乡吴阁村107国道西侧征地建粮库,并安排其和张伟民具体负责该项目有关手续办理和监督该项目建设工作,史红军负责施工安全和质量。
2009年11月26日,在遂平县国土局监察大队办公室工作人员给其一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天没去施工现场。
2010年8月,其和和兴土管所所长陈某某去遂平县土管局领取的遂平分库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为90多亩,实际多占了20多亩。
在征用土地时和兴土管所负责外围协调工作,保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开工建设后,直到2011年3月初,和兴土管所的副所长亓某某等人到施工工地检查违法占地一次。
8、证人史XX的证言。
证明其负责遂平分库施工安全和质量。
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知道是遂平县土管局的还是和兴土管所的人,其在工地只见到过两次,一次是到施工工地看看就走了,也没有让停止施工;另一次是丈量违法占地面积。
9、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兴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巡查日志记录。
证明2010年度遂平分库违法占地无巡查记录。
10、遂平县国土资源局法制监察股证明,自2009年至今,未接到过遂平分库违法占地的反映。
11、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证明。
证实自2010年3月23日给和兴所下发遂平分库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后,没有接到对该项目违法施工的指派任务。
12、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遂平县分库土地使用证、规划图、勘测定界图。
证明遂平分库超占面积为15952.65平方米。
1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违法占地的状况。
14、鉴定结论。
证明23.93亩耕地恢复原状费用为人民币466749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能够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立案呈批表、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监管通知》及送达回证,国务院国发(2004)12号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415号巡查责任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省实行国土资源执行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暂行办法,遂平县国土资源局遂国土(2008)49号、(2009)2号、(2010)60号文件及机关工作规范化管理手册,二被告人的任职证明、到案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亓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其所管辖的责任区内违法占地巡查工作中,未按照规章制度履行及时发现和制止及时上报的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
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公诉机关亦认为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亓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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