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巩某某,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2014年6月23日因涉嫌
玩忽职守罪被汾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汾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汾检刑诉(20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巩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青平、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0日,汾西县佃坪乡圪台头村山核桃洼许XX私开矿发生一起塌顶事故,致使工人王XX死亡。
被告人巩某某在许XX私开矿非法开采发生事故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使该矿处于脱管状态,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巩某某身为监管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巩某某辩称:2012年1月4日,经被告人及该国土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该私开矿有动工迹象并上报了乡政府,1月16日经再次巡查,未发现许XX私开矿有动工迹象。
事故发生前三天,因下雪封山客观原因未上山巡查。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0日,汾西县佃坪乡圪台头村山核桃洼许XX私开矿发生一起塌顶事故,致使工人王XX死亡。
被告人巩某某在许XX私开矿非法开采发生事故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监管不力,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汾西县国土资源局证明材料,证明了被告人巩某某的任职情况。
2、佃坪乡国土所监控网络表,证明了巩某某负责监管圪台头村委片区的非法开采监管。
3、佃坪乡国土管理所监察员工作职责,证明了打非片区包片人员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监管到位,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汾西县打击非法开采巡查记录表及巡查情况报告单,证明了2012年1月4日,经被告人及该国土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该私开矿有动工迹象并上报了乡政府,1月16日经再次巡查,未发现许XX私开矿有动工迹象。
5、汾西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了许XX私开矿于2012年1月20日发生塌顶事故,致使工人王XX死亡。
6、被告人供述材料,印证了上述事实,同时证明了事故发生前三天,因下雪封山未上山巡查。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对于许XX私开矿非法开采发生
重大责任事故,巩某某身为副所长和该片区非法开采监管负责人,监管不力,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
由于其事前对该采矿点进行过巡查和上报,属犯罪情节轻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巩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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