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2017年5月14日因涉嫌犯
玩忽职守罪被铁力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7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6月5日被本院
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英奇,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庆菊,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铁检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那勇、助理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庆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系在铁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自2013年便担任该局城乡建设股股长。
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办理铁力市泥草(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未能够按照黑龙江省及铁力市人民政府关于泥草(危)房改造工作方案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实、调查职责,致使铁力市铁力镇满江红村、东胜村,桃山镇新丰村、先锋村、五龙山村、三合村、福兴村,共计112户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村民套取了泥草(危)房补贴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72,50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5月14日被铁力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
另查明,上述被套取的泥草(危)房补贴款中的203,500元,在另案处理中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举报线索首办移送函、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说明、到案及破案经过。
2.干部任免审批表、铁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中共铁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王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3.铁力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铁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城乡建设管理股工作职责、铁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铁编[2010]18号文件。
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村镇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泥草房改造的指导意见、铁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批办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2013年全省农村泥草(危)房改造实施方案,铁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2014、2015年铁力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5.记账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电汇凭证。
6.铁力市桃山镇政府、铁力市铁力镇政府银行专户资金往来记账凭证7.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户档案。
8.证人刘某某1、刘某某2、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9.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因部分被套取的补贴款现已被追回,使得国家的部分经济损失得到挽回,酌情可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使涉案的112户不符合农村泥草(危)房改造条件的危房改造申请户被审批为符合危房改造条件,导致以上112户得以虚报冒领国家农村泥草(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共计872,500元,但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只是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一个条件,根据“罪行责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可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玩忽职守罪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人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杨某某所犯罪名系过失犯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杨某某所犯罪行的社会危险性不大,且对国家造成的损失有被挽回的可能;现杨某某能够当庭认罪、悔罪,表明其认罪态度很好”的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相一致,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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