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任某某,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于阜城县XX乡,身份证号码为133031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阜城县XX镇。
系阜城县xx镇人民政府安监站站长。
2012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
玩忽职守罪被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1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卫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某在阜城县阜城镇人民政府安监站工作期间,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去做,没有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彻底排查,没有发现阜城县明宇彩印包装厂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2012年11月21日,该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了安全事故,致使一人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任某某、刘XX的供述,证人杨某某、杨某、康某某、肖某某、韩某某的证言,阜城县安监局证明材料,阜城县阜城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责任,致使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