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于。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
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起,被告人张某某任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办公室主任,负责对镇办企业临时工转劳动合同制工人,职工退休手续进行审核。
200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核镇办企业临时工转劳动合同制工人和镇办企业职工退休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了《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没有要求上述人员提供工资表原件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亦没有认真审核上述人员的档案及其它证明上述人员的资料,在申请人的表格上加盖了企业办(主管部门)的公章,致使不符合转合同制工人的临时工被违规转成了劳动合同制工人,得以办理了参保和退休,致使非镇办企业的社会人员以镇办企业职工的名义办理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退休,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王××、程××、吴×、郭××、刘××、赵××、林××等证言,书证违规办理参保退休手续人员的“职工基本情况审批表”、“临时工转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退休证”等复印件,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安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推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被告人职务、职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不符合转合同制工人的临时工被违规转成了劳动合同制工人,得以办理了参保和退休,非镇办企业的社会人员以镇办企业职工的名义办理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退休,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认罪、悔罪,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除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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