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汉族,大专文化,系**银行**市中心支行员工,户籍住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街**号**(**社区)3,现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街**巷*号*。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
信用卡诈骗罪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决定并执行
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本市杏花岭区**街**座**层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62268900********),后被告人张某甲持卡透支使用。2017年2月21日开始逾期,截止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持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3824.39元,经银行多次催款,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透支款。
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朋友代其归还中信银行透支款本息共计4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单位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骈俏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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