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县**镇**村**号。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
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
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田某某向浦发银行太原五一路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激活后用于套现和日常消费。被告人田某某自2016年2月6日开始逾期,后经浦发银行多次对其催收,其仍未还清欠款。截至2016年9月2日被告人田某某的浦发银行信用卡欠款金额共31803.95元,其中逾期本金23474.58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的家属将卡内欠款全部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隆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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