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镇,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日经本院以涉嫌
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2017年8月2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双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在黑龙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使用假房屋所有权证于2015年1月30日在****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办理一张信用卡透支金额为12,000.00元,2015年5月8日后提升透支金额为13,200.00元信用卡办理成功下发后将此卡透支套取现金被其挥霍。2015年7月19日开始,信用卡开始透支逾期至2015年11月19日为122天,该信用卡透支本金为13,198.79元,利息197.98元,滞纳金715.43元,共合计透支金额14,112.20元,案发后所有信用卡透支款全部归还于哈尔滨市****。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张某某申请领取信用卡的相关证据、还款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已还款证明、中国银行哈尔滨道外支行出具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喜华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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