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某,女,汉族,专科毕业,原商丘市华商农村商业银行退休职工,住梁园区**家属院*院。因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4年10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
集资诈骗犯罪,于2014年11月27日经我院批准,于2014年11月28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涉嫌集资
诈骗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5年6月19日、2015年9月4日退回商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5年9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金某自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以河南鑫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对外以该公司客户还贷款缺乏资金的名义,通过朋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传播的方式,以高息为诱饵,保证随时能兑付为由骗取集资户的信任,以月息2分、4分、4.5分、5分、5.5分、6分、6.5分、8分、9分不等的利率,分别向高某某、周某某、邢某某、李某甲、孟某某、赵某甲、史某某、赵某某、陈某甲、李某乙、任某某、徐某某、赵某乙、宋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刘某某、徐某某、金某某、李某丙、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付某某、徐某某、田某某、李某丁、李某戊、刘某乙、魏某某、沈某某、张某乙、孙某丁、张某丁、李某己、陈某乙非法吸收集资款项。期间,被告人金某明知无资金兑付集资户的本金及利息,掩盖事实真相,以月息6分、6分5厘、8分、9分不等高息为手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向集资户吸收存款填补亏空。截止案发,金某自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份,陆续吸收集资款累计人民币1151895942.72,已支付集资款计人民币761890800元,下欠集资款计人民币390005142.72元,已陆续支付集资款利息计人民币183844723元,用房产等其它方式冲抵集资款计人民币29873059元,需向集资群众应付集资款计人民币1780317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记账本十本;2、书证:被告人金某给集资户高明花等人借款条、银行转账明细等;3、证人张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高某某、周某某、邢某某、李某某、孟某某、赵某某、史某某、赵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河南鼎诺会计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永芳
代理检察员:孟国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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