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乡**村。2016年12月22日因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集资
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
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案人吕某某(已判刑)租用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某某鞋城商贸大厦218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山东中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宣称成立所谓广州分公司,由同案人吕某某使用假名吕龙某某自称“公司总监”,被告人李某甲自称“市场总监”,虚构“拓展灵芝生态园”的经营项目,声称支付2.5%-6%的高额月息并依时全额还本付息,从而通过签订《借贷协议》 (均加盖伪造的山东中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用章,并冒充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清在法人代表栏签名)并出具收据(加盖上述伪造印章)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非法集资,其中,骗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的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刘某某的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何某某的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简某某的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陈某某的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黄某某的人民币20000元,得款全部用于日常营运开支与个人日常消费。2011年3月底,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使用“李某丁”的假身份证交给租用场所所在大厦管理处声称办理转租,借机关闭公司及手机携款逃匿。
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借款协议、收据、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严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等7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小瑰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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