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被检察院依法起诉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村,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号。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5月11日至2016年6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间,与王某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村**号院出租给王某甲,后王某甲所在单位负责人王某乙(另案处理)安排王某甲等工人在此居住。2016年1月20日,消防监督机构检查该院时发现存在消防隐患,并于1月23日11时许通知梁某某整改,但梁某某未予整改,后该院于2016年1月24日凌晨2时许发生火灾,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经公安消防机构勘查,该院使用的彩钢板均为易燃或可燃聚苯板夹心材料,整体建筑物耐火等级等于小于三级。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6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房屋租赁合同、消防违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副本、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鉴定书及伤者情况资料的函、“1.24”**火灾事件伤情信息、预防煤气中毒工作检查表、检查情况说明、石某某手写说明、检查煤气中毒表、预防煤气中毒工作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预防煤气中毒责任书、现场照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王某甲、喇某某、曹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6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朝公消火认字[2016]第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6]第FYB1600644-WZ0644号《法医物证鉴定书》、京公司鉴(物证)字[2016]第FYB1600714-WZ0714号《法医物证鉴定书》、京公司鉴(物证)字[2016]第FYB1600716-WZ0716号《法医物证鉴定书》、京公司鉴(物证)字[2016]第FYB1600718-WZ0718号《法医物证鉴定书》、京公司鉴(物证)字[2016]第FYB1600745-WZ074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京公司鉴(物证)字[2016]第FYB1600713-WZ0713号《法医物证鉴定书》、京公司鉴(物证)字[2016]第FYB1600715-WZ071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京公司鉴(物证)字[2016]第FYB1600717-WZ0717号《法医物证鉴定书》、京公司鉴(病理)字【2016】第FYA1600349-2016BL00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京公司鉴(病理)字【2016】第FYA1600348-2016BL001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京公司鉴(病理)字【2016】第FYA1600347-2016BL00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京公司鉴(病理)字【2016】第FYA1600346-2016BL000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京公司鉴(病理)字【2016】第FYA1600345-2016BL00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京公司鉴(病理)字【2016】第FYA1600351-2016BL00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京公司鉴(病理)字【2016】第FYA1600350-2016BL00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京公司鉴(病理)字【2016】第FYA1600352-2016BL001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孙河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被害人及证人身份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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