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张家口市**区人,现住**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花园分公司负责人。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
取保候审。2015年9月2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8月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已于2016年8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我院分别于2016年9月12日、2016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6年9月2日、2016年1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30日,张家口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签订房屋土地置换合同,承包下花园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工程。实际出资人为王某某,并出任该工程项目经理。2011年6月5日该工程主体放线、验线时发生移位,但王某某并未依规重新组织地质勘察。2011年6月11日,王某某与张家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陈某甲签订施工合同,将该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分包给陈某甲。后陈某甲依据王某某提供的地勘报告进行了地基处理设计、施工。王某某在未进行地基基础检测、验收的情况下即进行了办公楼主体建设,2012年8月该办公楼竣工并投入使用。后发现墙体出现裂缝,主体西侧出现倾斜。经鉴定,该办公楼地基处理后的仍具有不均匀性及一定的自重湿陷性,发生管道漏水产生湿陷沉降变形,导致办公楼结构出现裂缝和倾斜。后经纠倾加固,工程总费用为36775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
一、书证:(1)户籍证明;(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被告人身份证明;(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5)公司资质文书;(6)下花园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工程文书;(7)工作说明六份;(8)勘验笔录。
二、证人证言:陈某甲、陈某乙、闫某某、甄某某、胡某某、梅某某、李某某、范某甲、范某乙、郝某某、温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鉴定报告、价格认定报告书。
五、视听资料: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下花园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工程项目经理,违反国家规定在办公楼平面发生位移的情况下未重新组织进行地质勘察、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完毕后未经检测即进行主体建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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