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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甲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检察院依法起诉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0********,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拦挡坝续建工程承包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村**组**号,现住顺庆区龙吟瑞景**单元**楼**号。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被告人青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11963********,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石油南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1195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南充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拦挡坝续建工程监理项目现场监理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仪凤街**号**幢**单元**层**号。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青某某、王某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移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2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月,四川省南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得了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拦挡坝续建工程,被告人刘某甲作为**公司项目副经理承包了该工程项目,自负该项目的盈亏。因刘某甲不具备项目经理资格,**公司委派曾某某任项目经理,刘某甲作为项目副经理实际负责该工程全面工作。刘某甲具体负责了组织招聘现场管理人员、购买原材料、发放民工工资、办理工程相关手续、组织施工等工作;其聘请张某某、任某某为现场管理人员,吴某某为施工员;张某某负责招聘民工,任某某帮助刘某某验收材料,吴某某负责施工。该项目于2005年1月开工建设,2006年1月竣工验收。

被告人青某某通过胡某某介绍认识了四川省**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及该公司雅安监理部负责人邰某某后,**公司允许青某某以该公司名义在南充承揽监理业务并以该公司名义签订监理合同。2003年5月、2005年1月青某某以**公司名义获得了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拦挡坝一期和续建工程的监理合同,青某某实际为两期监理项目负责人,因青某某不具备监理资格,就使用许某某的名义为两期工程项目的总监,张某乙为两期工程的专监。青某某获得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续建工程监理合同后,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没有监理资格的情况下,仍然聘请王某某为该项目现场监理员。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监理资格的情况下,为赚取报酬而担任现场监理。青某某负责现场巡查,安排监理员工作,并使用许某某和张某乙的名义和签章制作了相关监理资料。王某某负责现场监理施工单位施工、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施工、水泥是否符合标准、原材料是否符合标准、施工程序是否符合标准、在现场检查和抽查。

   被告人刘某甲在建设过程中,组织施工管理混乱,为图进度而采取了野蛮施工的行为;在原材料的使用上为节约成本没有严格遵守设计和施工要求,导致不符合规格的条石用在了拦挡坝体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在建设方、监理方发现施工质量问题要求整改时,没有进行整改就继续施工,造成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

   被告人青某某在负责监理项目期间,未按规范依法成立项目监理机构,没有聘请具有监理资格的人员开展监理活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因监理不到位,导致未发现工程未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砂浆强度低、不饱满,条石尺寸大小不均匀、有空洞等重大质量缺陷,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方长期存在施工质量问题:1、有野蛮灌浆行为,即条石垒好后直接把没有调合的沙和水泥铺在条石间缝隙里然后用水淋;2、条石刚砌好砂浆还没有凝固,拉条石的重车就直接开上坝体倒条石致使条石间砂浆被挤出松动;3、条石大小不一、不规范,没按照设计要求的条石大小来砌大坝;4、组砌条石不规范,也就是条石间错缝不规范;5、条石间灌浆经常不饱满。王某某发现上述问题后,虽口头及书面要求整改,但对施工方未采取整改措施就继续施工的行为,没有阻止和报告建设监管单位;对监理指令的执行监督不力,处理不坚决,督促整改不到位,致使工程质量隐患一直没有排除,未认真尽到监理职责,导致工程建设未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施工,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

2013年9月8日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拦挡坝大坝发生大面积条石坍塌,导致拦挡坝坝体溃坝,造成大量垃圾、垃圾渗透液外泄,污染嘉陵江周边生态环境。经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9.8”溃坝事故调查组认定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调查组提供了溃坝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为:1、经委托四川标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溃坝部分的市场价值(原建造价值)进行评估,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拦挡坝溃坝部分2013年9月8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原建造价值)为人民币2667604元;2、污染物收集拦截费用65.9万元;3、渗滤液提取运输费用238万元;4、环境监测费用40万元。市区政府为拆除修复坝体转运垃圾产生的经济损失为:1、坝体拆除及垃圾清除费用517万元;2、应急围堰工程费用500万元;3、渗滤液处理费用30112元;4、垃圾外运费用8449252.5元。

经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南充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溃坝事故进行了技术鉴定,现场检测坝体砌筑砂浆强度低,存在砂浆不饱满、有空洞、条石尺寸大小不均匀,分层错缝长度过小等施工质量缺陷。结论是拦挡坝的施工质量存在缺陷、受环境条件作用及自然灾害影响其自身抗力有限,坝后垃圾土较松散、溃坝前持续降雨量较大,坝后土压力和水压力急剧增加,使得据坝顶11米处坝体断面抗剪切滑移承载力不足,产生失稳破坏,导致溃坝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青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许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4、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作为施工单位直接负责人,青某某作为监理单位直接负责人,王某某作为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在工程的施工、监理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溃坝事故的发生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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