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 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16年11 月1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
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 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16年11 月1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 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17年1月23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2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冬天至2016年9月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为寻求刺激,在宝坻区**镇**村**区**排**号王某某家中, 先后四次发生性关系,进行淫乱活动。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在被司法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民信息表等书证;
2、李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三人多次聚众进行性交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在被司法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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