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
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1月4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7年9月6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潘某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号在社交软件软件注册名为“缤纷激****”公会,后又建立 “缤纷激****”、“缤纷激情美****”、“缤纷激****”、“缤纷激****”公会(会员均达1900余人)。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将其他社交软件公会中的淫秽视频计80部先后转发至其所建的公会,并向睢宁籍董某某等会员传播。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传播的80个视频中,有78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2017年1月4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刑事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用手机等物证;
2.社交软件账号注册信息等书证;
3.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睢宁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
7.提取的淫秽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敏
2017年9月29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