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
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陌陌等社交软件发布可获取淫秽视频的信息,并以此添加微信好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贩卖淫秽视频牟利为目的,在手机微信“朋友圈”中不断发送淫秽小视频,以此作为广告宣传供微信好友免费观看,截至2016年11月13日累计发送 183个视频文件。经嘉善县公安局勘验并鉴定,其中有60个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嘉善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搜查笔录、计算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手机勘验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手机微信朋友圈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坦白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房永强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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