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19日被转为
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在山东等地雇用小工发放名片承接非法销售假发票业务后,再根据客户订购需求在其位于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的家中非法制作、出售假发票,从中牟利。2016年6月16日,公安人员在徐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空白发票335份、已开发票5张(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692681元,其中一张票面金额为57402元的发票已被出售给他人)以及打印机、电脑、印章等用于非法制造发票的物品。经查,徐某某从中获利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发票340份、销货清单5本、收款收据6本、顺丰快递单1份、发票印章7枚、笔记本电脑2台、打印机2台、手机2部;
2.书证:户籍证明、通用机打发票、报销单据粘贴单、协查发布信息、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3.证人王某某、宗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发票鉴定结果证明书、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350张以上,其中非法制造的5张发票票面金额累计达到69268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常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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