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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李某甲(自报),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住***镇**村*组。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4月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6年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5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镇张贴贩卖假证、假发票广告,倒卖假证、假发票。
 
2015年11月中旬,东莞市**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员李某乙以7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甲定做了8个假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工作证”,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700元转至李某甲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
 
2015年12月4日,李某丙在本市**广场附近发现被告人李某甲张贴的小广告,便致电李某甲并以200元的价格向李购买3本面额10元、1本面额50元、1本面额100元的手撕发票。同日11时许,李某甲与李某丙在**人民政府对面交易。后李某丙怀疑李某甲销售的是假发票,遂报案。公安人员接报案后在***大道***门口将李某甲抓获,缴获赃款200元、作案手机。经鉴定,缴获的249张发票均为假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李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发票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还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燕清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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