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1977年1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中专文化,黑龙江省双城市浩海货运组负责人,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因本案于2013年9月16日被双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23日由双城市公安局决定对其
取保候审。
2014年9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4]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媛、张振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在黑龙江省双城市注册浩海货运组。
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双城市浩海货运组的名义在无实际运输类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双城市志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双城市鼎杰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六张,共计金额+6+460+000元人民币,刘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87+210元。
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黑龙江省双城市民乐小区8号楼1单元201室其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开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普通发票罪。
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之一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用杨某某的身份证在黑龙江省双城市青岭乡注册双城市浩海货运组。
3013年3月份,双城市青岭乡人民政府与双城市浩海货运组达成招商引资协议。
2013年3月29日,双城市宏凯税务代理记账有限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洪涛以双城市得志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双城市鼎杰经贸有限公司平帐为由,找刘某某虚开发票。
刘某某以双城市浩海货运组的名义在无实际运输类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双城市得志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双城市鼎杰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六张,共计金额6+460+000元人民币,虚开的税款数额为452+200元,其中两张抵扣税款193+900元,刘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87+210元。
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3年10月17日,双城市公安局已将赃款全部缴回,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翟洪涛证言、辩认笔录、检察建议书、情况说明、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卡管理卡、运输合同、销售费用明细表、记帐凭证、明细对帐单、明细帐查询、情况说明、运输业统一发票、税收通用完税证、代开发票申请表、货物运输合同、返还税款明细表、应付款明细表、销售费用明细表、应交税费明细帐、记帐凭证、增值税纳税申表附列资料、损益表、增镇税申报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双发[2011]11号文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企业虚开可以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数额较大,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不准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即虚开的四小票(农产品收购票、公路内河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均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
故本案应以刘某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
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应对其从轻处罚。
刘某某将所得赃款主动上缴国库,未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均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保护国家税收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罚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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