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公诉二刑不诉〔2015〕5号
犯罪嫌疑单位临汾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村**楼**房间,注册号:141000000021275,法人代表:齐某某。
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60********,汉族,初中文化,临汾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小区**号楼**室。2015年5月22日因涉嫌逃税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临汾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至2011年,临汾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某某在山西省吉县开发房地产期间,累计应缴纳税款1630447.76元,未申报税款285170.57元,且占累计应纳税额的17.49%。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临汾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5年8月25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