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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黑龙江某某开发有限公司逃税、高某某逃税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1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公诉刑诉〔2016〕2号   

    

被告单位黑龙江**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委**综合楼**室,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诉讼代表人胡某某,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被告单位黑龙江峰**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4196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黑龙江**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社区**委**组(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2014年2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月15日;同年3月21日由该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9月1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黑龙江**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逃税罪,于2015年9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15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5月12日补查重报。于2015年10月12日、2016年6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逃税犯罪

2005年3月24日,被告单位鹤岗市**开发有限公司成立,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2009年9月23日公司名称变更为黑龙江**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高某某。

2008年5份,**公司进入绥化市北林区进行房地产开发,2008年9月9日在绥化市北林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法人代表高某某,2011年8月26日申请变更税务登记更名为黑龙江**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从2008年至2010年,**公司在绥化市北林区共开发了**南苑A、B小区、**南苑C区、**东苑小区四个项目,由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全权负责管理工作。其中在开发**南苑A、B小区(清真小区)项目过程中,该公司未经过规划审批违法建设阁楼13,597.26平方米;在开发绥化市北林区**南苑C区项目过程中,未经规划审批违法建设阁楼3,338平方米;在开发绥化市北林区**东苑小区项目过程中,未经规划审批违法建设阁楼4,810平方米;上述三个小区建设阁楼面积共计21,745.26平方米,并在未取得住建局房屋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计16,421,379.95元。对上述违规建设的阁楼部分,该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亦未缴纳税款。经举报人李某某举报、绥化市公安局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绥化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1月9日对此进行税务稽查立案后,该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1月25日缴纳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有举报信、绥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税案件移送书:2014年3月11日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将**公司涉嫌逃避追缴欠税部分移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绥化市公安局关于暂停鹤岗市人大代表高某某人大代表资格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函及鹤岗市人大常委会许可的决定、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绥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公司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税务机关违法案卷资料移交清单、绥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两业覆盖棚改项目清查卷宗、绥化市北林区地方税务局对**南苑项目涉税工作情况、**公司工商档案、绥化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南苑等五个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处罚情况的说明、绥化市住建局房产科出具的证明、人险组团、清真组团、**东苑规划图、竣工图、绥化市发改委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规划局对**公司违建部分的处罚材料、**公司阁楼销售明细、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及通知、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公司账号交易明细,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交易明细、对账单、绥化市看守所情况说明及绥化市第一医院关于高某某病情的相关记录、黑龙江**司法鉴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手书材料等;

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等37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犯罪

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被告单位**公司在绥化市北林区开发期间,该公司产生销售收入275,646,272.20元人民币,应缴纳税款30,817,368.39元人民币,但该公司在总经理黄某某授意、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同意情况下,采取违法私开银行账户及虚假申报等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各种税款达5,649,644.93元人民币,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而且经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多次进行催缴,该公司至今仍未缴纳税款,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共计5,649,644.93元人民币。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14年2月12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被绥化市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举报信、绥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税案件移送书:2014年3月11日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将**公司涉嫌逃避追缴欠税部分移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绥化市公安局关于暂停鹤岗市人大代表高某某人大代表资格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函及鹤岗市人大常委会许可的决定、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绥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公司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税务机关违法案卷资料移交清单、绥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两业覆盖棚改项目清查卷宗、绥化市北林区地方税务局对**南苑项目涉税工作情况、**公司工商档案、绥化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南苑等五个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处罚情况的说明、绥化市住建局房产科出具的证明、人险组团、清真组团、**东苑规划图、竣工图、绥化市发改委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规划局对**公司违建部分的处罚材料、**公司阁楼销售明细、政府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及通知、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公司账号交易明细,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交易明细、对账单、绥化市看守所情况说明及绥化市第一医院关于高某某病情的相关记录、黑龙江**司法鉴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手书材料等;

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等37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本应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向当地税务机关按时、足额缴纳税款,而不应未经批准另立银行账户隐瞒收入,借故拖欠税款,且数额巨大,在税务机关多次催缴的情况下仍不履行纳税义务,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坏了我国的税收制度,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雪姝   

2016年6月2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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