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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茅某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茅某,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崇明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余干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12月13日由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刑诉(201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茅某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芸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茅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份,被告人茅某使用郑金飞的身份证在余干县工商局注册了余干县顺便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2013年4月至6月,茅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分两次用发票联与存根联分开打印的方法,非法出售发票13张给扬州宝春物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卞某(另案处理),发票金额为2381,783元,交到余干县地税局的存根联金额为4,353.5元。
致使扬州宝春物流有限公司抵减税款134,817.86元。
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茅某到余干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2014年1月22日,由于被告人茅某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134,817.86元经济损失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卞某等人的证言、税控器、用户卡、发票领物卡、发票联和存根联、营业执照、证明材料、常住人口信息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余干县顺便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非法出售货物运输代理发票给他人,发票金额达2381,783元,使他人抵扣税款134,817.86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茅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茅某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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