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米河镇,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巩义市华通水泥厂业务员,住河南省巩义市米河镇高庙村新庄东21号。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
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9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郑州亚兴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244号楼附7号。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新国,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郑州亚兴工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住河南省巩义市米河镇菜园村菜园门15号。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冯沟村冯沟116号。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2010年4月6日被上街区人民法院
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勇,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米河镇,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河南省巩义市米河镇高庙村新庄东42号。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2010年4月12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女,1966年3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索河办,住荥阳市索河办和沟村041号。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召,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大王村大王村沟15号。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9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河南金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巩义市东竹园村北沟3号。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9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郑州亚兴工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上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0)上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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