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某,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四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703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2011)普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中的缓刑部分,连同该判决中认定朱某某犯
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南汇监狱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提出(2014)沪司狱南减字第35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受到执行机关4次表扬和2次记功等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朱某某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
第七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