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某某,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幸福城监狱二监区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4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9年。
刑期执行至2029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
执行机关幸福城监狱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幸福城监狱认为,罪犯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某某在2013年、2014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记功1次、表扬2次,15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
第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
第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罪犯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春华
审判员李宁宁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