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某某,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西刑一初字第00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4年5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多次表扬、记功奖励并获2013年下半年狱劳动能手。
上述事实,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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